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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艳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王 海 艳 供 水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93号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被告:王海艳,女,现住乾安县七中后道北,雨桐蛋糕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艳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