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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秉秋、李秉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与赵林峰、于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秉秋,赵林峰,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李秉秋。被执行人赵林峰。被执行人于蕾。申请执行人李秉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6986元。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李秉秋与被执行人于蕾、赵林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4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世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