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温泉花园23-B-702。法定代表人白永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金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满合,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