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史浩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水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聘、田苗苗,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史浩鑫,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人民币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所需返还财物不知下落,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孙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方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