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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王某甲,女,农民。被告王某乙,男,农民。现在聊城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