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扬州市兴达彩印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扬州市兴达彩印厂,傅桂明,严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季金生,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总经理。被申请人扬州市兴达彩印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王集小学内。法定代表人傅桂明,厂长。被申请人傅桂明。被申请人严功祥。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扬州市兴达彩印厂、傅桂明、严功祥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