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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徐某,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职工。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苗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