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徐某,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职工。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苗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