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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丁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丁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975号罪犯马丁章,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丁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被告人马丁章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890.7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东中法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丁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马丁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丁章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1890.79元已履行人民币1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丁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丁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