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不预交诉讼费,视为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