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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不预交诉讼费,视为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