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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毕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中医院工作,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微波,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中医院工作,住安徽省舒城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表示愿意和好,原告毕某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