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毕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中医院工作,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微波,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中医院工作,住安徽省舒城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表示愿意和好,原告毕某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