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其龙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58号罪犯陶其龙,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溧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其龙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陶其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陶其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其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其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