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02号原告孙某,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