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支海歌诉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海歌,龚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支海歌,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贾川乡。被告龚强,男,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海歌诉被告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海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海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