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巧容与张荆妃、张修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容,张荆妃,张修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王巧容,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荆妃,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被执行人张修宣,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申请执行人王巧容与被执行人张荆妃、张修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