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穆家颍、李敏等十四人与鞍山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家颖,李敏,金铁群,张素琴,王殿胤,金荣昌,王玉娟,金秀荣,崔庆雨,金锡会,王群生,程文栋,张喜梅,金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91号起诉人穆家颖。起诉人李敏。起诉人金铁群。起诉人张素琴。起诉人王殿胤。起诉人金荣昌。诉讼代理人金喜田。起诉人王玉娟。诉讼代理人李敏。起诉人金秀荣。起诉人崔庆雨。起诉人金锡会。起诉人王群生。诉讼代理人王殿胤。起诉人程文栋。起诉人张喜梅。起诉人金铁峰。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十四名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规划局诉称,2014年ll月28日,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知悉,鞍山市规划局于2010-6-28作出颁发“用地名称:营城子1号A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营城子l号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营城子l号A地块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行政行为,将申清人的房屋和南果树园及其用地规划为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园l号小区”建设项目用地。起诉人认为,鞍山市规划局颁发该建设用地许可证弄虚作假、规划违法,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程序违法,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鞍山市规划局违法颁发建侵用地规划许可证致使起诉人的房屋和南果树园被拆迁,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等)被占用、被出让、公园l号建设项目被核准等一系列恶果,因而鞍山市规划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起诉人现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l、依法确认鞍山市规划局核发鞍山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园1号”建设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2、依法判决鞍山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鞍山市规划局承担诉讼费。经审查,起诉人已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结果为:确认鞍山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本院认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人的起诉错列被告拒绝变更且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穆家颖、李敏、金铁群、张素琴、王殿胤、金荣昌、王玉娟、金秀荣、崔庆雨、金锡会、王群生、程文栋、张喜梅、金铁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映雪审 判 员 于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