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朱某被告柴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并不妨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