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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朱某被告柴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并不妨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