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曲某某。被告滕某甲。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曲某某、被告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01月17日生育一女滕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还曾动手打原告。此外,被告还时常吸食冰毒。由于上述原因,双方长期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滕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也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致破裂程度,原告所述均不属实。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同时考虑孩子还太小,被告还想再给双方一次机会。因此,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滕某甲于xxxx年相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滕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庭审时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尊重与信任身边相依相伴的人,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给自己争取幸福的机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表示了强烈的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现原告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致破裂程度。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致破裂程度。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女尚幼,需要双方的共同关爱和呵护。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