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怀周与周为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391-3号申请人李怀周。被执行人周为公。本院在李怀周申请执行周为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为公银行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