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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上诉人贺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