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蓝坊镇。法定代表人冷涛,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冠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