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朱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董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朱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