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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与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徐小凤,系该经营部业主。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春。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汤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