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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艳霞,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