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与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法人代表:KOHBOONCHAI(中文:许文才),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石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宁,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广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骏,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记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光、杨宁,被告委托代理人吕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与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轧制油59,500公斤(350桶)。被告仅支付4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欠人民币720,001元没有支付。原告曾多次派人登门催款,一直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720,001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属实,请求法院在核实��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原告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轧制油59500公斤(350桶),总价款1,120,001元,被告支付40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载明,截止2014年12月22日尚欠人民币720,001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5年元月27日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截止2014年12月22日欠原告货款720,001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其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货款720,001元。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