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43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乌东花诉被告史晓东、斯庆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东花,史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43号-1原告乌东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史晓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工商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东花诉被告史晓东、斯庆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晓东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哈斯自愿将其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2E9**)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史晓东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哈斯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2E9**)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