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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惠与上海若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上海若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李惠。被告上海若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攀。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与被告上海若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惠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