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立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胡淑英等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16号起诉人李海玲,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宫委*号楼1门701。起诉人胡淑英,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荣四委**组。起诉人李德武,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荣四委**组。三起诉人委托代理人单锡禄,男,193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宫委*号楼1门701。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的起诉状。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称,2012年2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该征收公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之后,三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黑政复决(2013)18、19、20号),请求法院撤销黑政复决(2013)18、19、20号三个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确认齐齐哈尔市市区两级政府暴力征地行为违法,补偿征地的损失及安置住房。本院认为,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起诉状中关于撤销黑政复决(2013)18、19、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确认齐齐哈尔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讼请求因涉及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起诉状中关于要求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发(2011)51号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长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