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晓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晓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罗某某。原告师某某。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原告师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晓阳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晓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