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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鑫与被执行人周博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鑫,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万鑫,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周博,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万鑫与被执行人周博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万鑫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14)吉高新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互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2014)吉高新执字第189号案件时,万鑫与周博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中,判决万鑫给付周博补偿款76096.25元。经双方和解,万鑫于2014年11月15日给付周博3万元整,余款46096.25元,于2015年2月1日前给付;二、(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五项中,关于物品的给付,经双方和解,于2014年11月15日由万鑫交付周博上述物品;三、周博自万鑫付清补偿款之日起给付万鑫婚生女抚养费;四、执行费1041元,由周博承担500元,万鑫承担541元。如万鑫不履行本协议书,在法院恢复原判决执行时,本案的执行费由万鑫承担。”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万鑫于2014年11月15日给付了周博3万元,后万鑫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现周博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根据(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万鑫尚欠周博补偿款46096.25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6596.25元。截止至本案立案时止(立案日期为2015年3月),周博应给付万鑫的婚生女抚养费为6400元(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另周博还应给付万鑫案件受理费854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内容与本院(2014)吉高新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的金钱给付执行内容应相互抵扣,相互抵扣后,至2015年3月未,万鑫还应给付周博39342.25元。因本案的执行内容与本院(2014)吉高新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的金钱给付执行内容相互抵扣后,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博承担(已交纳)。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