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平与张宇、怀仕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张宇,怀仕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罗平。被告张宇。被告怀仕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与被告张宇、怀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平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