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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平与张宇、怀仕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张宇,怀仕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罗平。被告张宇。被告怀仕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与被告张宇、怀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平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