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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雨生与杜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生,杜会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王雨生。被告杜会佳。委托代理人杜改琴。原告王雨生与被告杜会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王雨生、被告杜会佳的委托代理人杜改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生诉称,原告与被告因有业务来往认识后,在2012年8月24日被告借原告承兑汇票一张10万元,被告答应用后立即偿还10万元现金,原告多次催促未能偿付。在此期间原告经被告出汽车搞运输,被告又欠原告运输费25000元,后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这样运输费已付清,承兑汇票10万元,已付5000元,尚欠原告95000元。近两年来原告到被告家多次,不是被告不在,就是说没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2012年8月24日杜会佳出具借条(借面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一份。被告杜会佳辩称,运费与10万元借款没有关系,还了原告3万元是还的10万元欠款中的3万元。2012年9月���原告将杜会佳的越野车开走,当时别人开车去办事,他截留了。双方当时协商说越野车顶了总的欠款的账了。原告补充意见:被告还的3万元不是10万中的欠款,2013年秋天我找杜会佳要钱,越野车是杜会佳让别人放到我那里,当时他说是给我了。将越野车顶账的事儿不属实,他说把车先放到我那里,尽快借钱还给我,然后再开车走。越野车是江淮瑞鹰车,车主是杜会佳。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被告杜会佳向原告王雨生借承兑汇票一张,面额10万元,被告已支取使用。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会佳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足,被告杜会佳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辩称运费与10万元借款没有关系且还了原告3万元是偿还的10万元欠款中的3万元,未举证。关于被告杜会佳的江淮瑞鹰车是抵押给原告还是折抵借款,双���表述不一,就其主张均未提交证据,该车的处理,可另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会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雨生借款9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杜会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