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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世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762号罪犯蔡世明,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夹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世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2013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世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蔡世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世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