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怀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杰,杨二花,李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222号请执行人巴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怀杰,个体户。被执行人杨二花,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怀德(系李怀杰兄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巴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李怀杰、杨二花、李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5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