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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楚春英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春英,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楚春英被执行人XXX本院受理的楚春英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XXX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楚春英借款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锡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