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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速)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正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14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蒋正波,农民。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转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正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蒋正波与XX双、郭金卫、高冬菊、高敏(以上四人已判刑)预谋盗窃后,驾驶两辆车一起到平度市明村镇孙正西村西,到夏俊杰姜地中窃取生姜918.5公斤,价值人民币7499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正波的刑事责任,建议在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正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正波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