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秦福敏与张宝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秦福敏,农民。被执行人张宝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福敏与被执行人张宝来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4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羊肉款8459元,负担受理费25元。后给付4400元,尚欠4084元,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