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昌波、宴甜甜与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马昌波。原告宴甜甜。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昌波、宴甜甜与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昌波、宴甜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昌波、宴甜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昌波、宴甜甜撤回对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马昌波、宴甜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