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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赵振浪与邵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浪,邵小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赵振浪,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邵小强,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浪与被告邵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赵振浪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浪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振浪已预交),由赵振浪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