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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朝寿与被执行人田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寿。被执行人田寿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朝寿与被执行人田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寿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朝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田寿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朝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田寿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寿国未予履行。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朝寿与被执行人田寿国就本案义务的履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田寿国于2015年5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朝寿不低于1000元借款,直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世发审判员  崔庆庚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