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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群华与周伯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群华,周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37号申请人肖群华。被申请人周伯森。肖群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周伯森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肖群华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