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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赵铁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820号罪犯赵铁霞,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绥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铁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09年11月17号以(2009)绥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铁霞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与挪用公款罪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6)绥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铁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4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赵铁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赵铁霞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铁霞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赃款退缴情况及相关材料说明、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铁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赃款追缴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铁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