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学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70号罪犯刘学芬,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3)齐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53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52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42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学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学芬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手工劳役,能够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学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学芬减刑的建议��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