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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知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与孙伟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孙伟峰

案由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85号原告: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滨海村荷花巷16弄1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峰,系宁海县西店凯捷电器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傅凌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0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合计2279.50元,由原告宁波旭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