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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海庭与潘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庭,潘海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王海庭,男,汉族。被告:潘海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庭与被告潘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庭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海庭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