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玉芝与张俊红、李春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芝,张俊红,李春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玉芝,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吴克有(原告赵玉芝之夫),安图县林业局科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郑金波,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二道白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委托代理人:张俊华(被告张俊红姐姐),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松江镇。被告李春林,男,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芝诉被告张俊红、李春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芝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芝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