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万永玖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永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681号罪犯万永玖,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永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983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万永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永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为二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因罪犯万永玖刑期已至,不需减刑,福建省闽西监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撤回罪犯万永玖减刑建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罪犯万永玖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