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诉被告王建东、刘建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王建东,刘建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地址:涿州市林屯乡南皋店村。负责人:贾志平,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建东。住涿州市。被告刘建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诉被告王建东、刘建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红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