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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某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某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山西某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其缓至审结前交清,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运建审 判 员  李民杰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