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涌泉与天水达利晟商贸有限公司、谢亚龙、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涌泉,天水达利晟商贸有限公司,谢亚龙,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谭涌泉,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达利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贾凤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亚龙(真实姓名为李承刚),男,户籍所在地为白银市景泰县被告张敏,女,甘肃省秦安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涌泉与被告天水达利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晟公司)、谢亚龙(真名李承刚)、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达利晟公司提出谢亚龙已经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内容显示,李承刚假用谢亚龙名字,以高价取货低价销售的方式,将骗得的钢材以远低于市场钢材的价格出售给谭涌泉,现李承刚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谭涌泉的起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视结果再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涌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7元,退还原告谭涌泉。审 判 长 杨宏权代理审判员 朱金平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子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