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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屠××与陈一×、陈二×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陈一×,陈二×,陈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桂珍(原告之女)。被执行人陈一×,无职业。被执行人陈二×。被执行人陈三×,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屠××与陈一×、陈二×、陈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一×、陈二×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屠××与陈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